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对象,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中等职业学校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聘在岗人员;
2、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1)2007-2008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